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方认为不宜轻易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近些年来,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青少年的初始犯罪年龄也开始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某些省市,低龄犯罪甚至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0%,如此大的比例,让人触目惊心。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进入“完全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但是,在青少年犯罪普遍低龄化的今天,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已经超出了现行刑法所能制约的范围,大多集中在12—13岁的年龄层面上,这是因为十二三岁是一个由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现代社会环境的纷繁复杂,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成熟得比较早,不理智的头脑和易于冲动的性格是引发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再加上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使他们更加漠视法律,更加恣意妄为。《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时语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由此看出,这些少年犯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明摆着要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全国的《刑法》专家们日前聚集深圳,并提出建议:降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但是,这样的改变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法律是否能够成为一根可靠的绳索,把这些祖国未来的花朵从罪恶的泥潭中拯救出来,这一切都是需要经过反复的思考和论证才可以最后定夺的。而不能只是目光短浅地看到表面现象,而忽视了更为长远的影响。要知道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难度,何况青少年他们连什么是“行为规范”都未必清楚,他们几乎不懂得犯罪的概念为何,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相当地肤浅。不管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如何地“早熟”,也无法像成人一样运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有时只是在一念之间所发生的,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所以我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方法并不可取,因为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青少年是我们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积极地分析问题,帮助青少年走出误区,而不是将其推向我们的对立面。对于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我们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他们,法律这条锁链实在太强硬太无情,过早地对青少年实施法律的约束,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可能给他们的心灵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使他们的人生从此蒙上挥之不去的阴影,更加无法自信地面对以后的人生。因此,相对于冷酷的法律来说,对青少年罪犯采取道德的感化和指导,并且加强教育和保护,并实施预防措施,岂不是更为温情和实效的做法。遵循以下原则:(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另外,还要对其进行“密切”的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共同发展。(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4)科学性原则—在家长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运用循循善诱,言传身教的方法,而不要一味地使用粗暴的方法,这样更加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日久天长难免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方方面面的特殊性,他们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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