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分析王从烈副教授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日深,但在对该法涉及的消费者的认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该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与失误,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背景就此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提出了认定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分辨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笔者梳理了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一些判例,深感不少人对《消法》的有关内容存在着误解和误用,现就此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一、消费者资格认定的多重问题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尽管《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涵义有所界定,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此仍在着不少的疑问,主要表现为:其—,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而住店的是不是消费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纠纷案(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中,被告辩称: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进而否认王某是消费者。其二,一次购买大量商品或花费大额金钱是不是消费者?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其三,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王海被认为是知假买假者的代表,涉讼颇多,争议不少。涉讼的经营者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个“欺诈者”。更有甚者认为是“恶人”、“刁民”,并认为“法律要求被欺诈人在欺诈行为面前必须是‘不知’,主观具有善意性……所以他(王海)买假的‘主观过错’与卖假货者是—脉相承的”,否认其消费者资格。上述案例涉及的诸多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有失偏颇。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悖《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消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素发展,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可知,《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涉及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知假买假”、“购买是为了获取双倍赔偿”等都是打假行动的体现,因而,也就不能狭义地理解“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以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花费金额的大小、住店是否为了开展商务活动、购买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购买商品还是接受服务、是患者还是农民等作为界定消费者资格的标准。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目的、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第二,以购买和使用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来界定消费者的资格,如此解释法律概念于法无据。一则《消法》目前尚未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规定哪些是“生活消费”,哪些不是“生活消费”;二则《消法》并未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并未规定以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并未规定对“生活消费需要”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三则《消法》中关于“消费者”涵义的规定并无明确的禁止性和否定性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作为民事主体,尽管有其特殊性(法律应给予其特别的、更多的、更有效的、更得力的保护),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消费者的资格就是不能被否认的,就是应该予以承认的。第三,这种解释也有违逻辑常识,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对消费者认识的解释显然过于简单随意,往往是作了不恰当的判断,就像逻辑学中涉及的正定理成立、逆定理不一定成立的规则一样,更可怕他是这种解释有意无意地布下了口袋,设下了陷阱,只等“消费者”钻进来“掉下去”,先入为主地否定了“消费者”的资格。第四,没有真正把握诚信原则的涵义,而且脱离了具体的案件事实。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主要理由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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