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告登记的救济方式

试论预告登记的救济方式周显卓(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预告登记为债权物权化之典型,本身虽不影响嗣后登记,但嗣后不动产变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相对无效,此为学界昭然;唯相对无效之主张,预告登记权利人之救济前人不曾详言。拟从预告登记的效力入手于学理上探讨其救济方式,并认为除债权请求权、物权请全权之外,其制度本身也提供了多种“绝对请求权”为救济手段。关键词: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绝对请求权;救济手段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OnReliefofAdvanceNoticeRegistrationofChinaZhouXianzhuo(LawSchool,Kunm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KunmingYunnan650500,China)Abstract:Asatypicalpropertyclaims,noticeofregistrationitselfdoesnotaffectsubsequentregistration,butrealestatepropertychangeisrelativelyineffectivetotheobligeeofadvancenoticeregistration,whichisknowntoall.Buthowtoclaimrelativelyinvalidandgetremedy,senioritiesdoesn’ttell.Thisarticleexploresthewayofrelieffromits,effect,besiderightoftheobligatoryclaim,claimofrealrights,thesystemitselfalsoprovidesavarietyof’’absoluterightofclaim”forremedies.Keywords:advancenoticeregistration;rightoftheobligatoryclaim;claimofrealrights;absoluterightofaskingfor;thewayofrelief预告登记为债权物权化之典型,正如孙宪忠教授所言:“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木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法的扩张。”[1]由于物权理论的渗透适用,此种债权被赋予了某种程度上的物权绝对效力,即预告登记虽不影响嗣后登记,但嗣后物权变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相对无效。依据此种效力,债权人于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经常遭遇的一物二卖问题便具有理论上的支撑,但嗣后登记不受影响,登记机关也没有权力阻止嗣后登记,此种相对无效具体应如何主张不甚明晰。加之债权人破产或者债务人、第三人恶意损毁不动产标的物等情形的存在,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便成为关乎债权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应当如何实现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预告登记的具体效力入手探该制度本身应有救济方式,同时于民法原理上探讨债权性、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周显卓(1986-),男,河北保定人,昆明理工人学在读研宂生,研宂方向:民商法物权性救济方式。预告登记本身有的救济方式(一)从预告登记的效力到救济预告登记乃债权物权化之典型,经预告登记的债权或者于登记顺位上优先于其他权利:或者通过法律技术安排得以对抗其他权利;亦或者优先于其它权利受偿。具体来说此种效力表现为保全顺位、保全请求权、破产保护三个方面。通过观察这些方面,预告登记固冇的救济方式也就一览无余,同吋预告登记的救济方式也深深打上Y债权物权化的烙印。第一,保全顺位一一申请提前期闩。以《徳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为例:“预告登记请求权如果以不动产物权让与为目的,物权的顺位以预告登记之时为准。”若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欲将不动产标的物转卖他人即将过户登记,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无法请求债务人配合登记,依据通常的登记在先原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势必无法保全。该效力将预告登记权利人本登记时间提前至预告登记之时,为其权益保障提供了有效途径:债权到期后向登记机关主张提前期日并进行过户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救济方式虽然快捷简便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提出申请时第三人过户登记必须尚未完成,因第三人的过户登记不构成登记妨碍[2],故而同一物上同一时间不可重复登记,否则将有违一物一权原则。对于德国来说,此种救济方式的最大作用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期口的提前,即使第三人登记业己完成,此类物权可与所有权并存,提前期闩进行登记并无冲突。而我W预告登记仅限于不动产买卖,该种救济的功效大打折扣。第二,保全请求权一一要求第三人同意或申请涂消。与提前期H相对,此种救济方式主要用于第三人业已完成登记的情形,而日本与德国采用了不同的方式。首先,依据《徳国民法典》第88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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