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个个触目惊心

4个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个个触目惊心!经毕节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全市检察机关征集,认真组织整理出“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案例一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基本案情】梁某某,广东南雄县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2009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2009年10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2010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典型意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未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检察官告诫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案例二张某某集资诈骗案【基本案情】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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