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吴鹏飞王芳洁摘要:儿童性虐待是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儿童性虐待形势严峻,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对象低龄化的态势。尽管我国颁布了许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儿童性虐待立法却存在诸多缺陷,已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法治实践。美国与日本在防治儿童性虐待方面的诸多有益立法经验可资我国借鉴。为此,我国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修改《反家庭暴力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方式,推进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律体系建设。关键词:儿童;性虐待;性虐待防治;立法完善:D922.7:A:2095-7394(2019)03-0079-07近年来,我国儿童性虐待①问题愈演愈烈,保护儿童权利、惩治儿童性虐待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国务院在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对儿童权利保护提出了高标准,但在实践中,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远滞后于前述政策所设定的标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儿童性虐待案件的发生,但其缺陷亦十分明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立法完善的视角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予以探讨,以期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一、我国儿童性虐待的现状分析我国自1991年颁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儿童性虐待问题不时见诸报端,尤其自2013年“海南校长带女童开房”案件的揭露,此类案件更呈井喷式增长。据统计,2013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此外,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年度儿童性侵案例报告显示:201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人超过750人。然而事实远非如此,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王大伟表示,性虐待案件的隐案比例是1:7。[1]媒体曝光只是冰山一角,在中国这个谈性色变的文化地域和并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仍有大量儿童面临着性虐待的威胁。详言之,我国儿童性虐待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犯罪主体多元化、熟人作案率高从犯罪主体来看,儿童性虐待的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熟人作案率高。这具体表现为:第一,家庭内性虐待,主要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性虐待,以及监护人、其他家庭成员等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实施的性虐待;第二,家庭外性虐待,如邻居、朋友、师长、陌生人对儿童实施强奸、猥亵或性骚扰等。值得提及的是,在201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17起案件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66.25%,且不乏多次作案的现象。在这个人情泛滥的社会中,熟人不再是绝对的安全群体。(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主体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与暴力侵害相比,儿童性虐待案件大多以恐吓、威胁、引诱等手段加以实施。随着传媒及网络的迅猛发展,也催生了多种形态的儿童网络性虐待方式。“女童保护基金”在今年“两会”开幕前发布对2018年317起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的分析报告,指出在317起案例中网络性侵高达39起,占比18.57%。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快捷与反复,导致网络性侵对儿童的伤害更大、此类案件也更具隐蔽性。大多数儿童开始接触网络的时间是小学阶段,最小的可以到5岁,自身辨识能力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网络性虐待案件的发生,如“百色助学网”“西边的风”均以低龄儿童为对象,大肆建立儿童性侵网络制品产业链。(三)犯罪对象的低龄化除了犯罪主体的多元化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外,儿童性虐待也呈现出犯罪对象低龄化的趋势。据“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8年公开报道案例涉及的750名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仅3岁,14岁以下儿童占比80%,14~18岁儿童占比10.4%。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显。儿童生理及心理上的差异,决定了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而在这个儿童性虐待高发的时代,社会公众却谈性色变,而防性侵教育却缺位,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目前,低龄儿童受侵害已绝非个别现象,法律不应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我國儿童性虐待防治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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