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的几个前置关系的思考

关于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的几个前置关系的思考摘要: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中国与东盟高等教育合作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推进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实践,必须对与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较为紧密的、不可回避的几对关系——营利性与公益性、教育资源的输入与输出、中国文化与域外文化、国际化与民族化——分别加以阐析,尽力找出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以便作出科学的政策抉择和正确的指导意见。关键词: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前置关系,理性考量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的生力军由此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有着独特的运行规律和逻辑,这是由其独特的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因此,一方面,高等教育合作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双边关系的一个子系统,如若缺乏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外部环境的支持,必将举步维艰;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合作也必须充分发挥维护和促进母系统持续、有效运行的独特功效。中国—东盟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和制约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及各子系统的运行,对它们具有普适性。本文的研究领域仅限于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因此,不可能对上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一一叙及,只选择了与其紧密相关的几对关系加以深入分析,以期对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有所启悟。一、营利性与公益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加入WTO以后,中国对外教育市场不断扩大。从当前的发展态势看,高等教育国际合作还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和深化。“就高等教育国际化本身而言,不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国际贸易组织(WTO)推动下,高等教育国际化渗入了更多的商业气息。商业性的跨国高等教育活动成为一种很大的产业,为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项目的提供者赢得了数额可观的收入。”[1]显而易见,“营利性”是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重要特征和主要动力之一。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相当多的合作者看中的是中国教育市场的广阔和无限潜力。毋庸讳言,现实中,我国教育资源输出,走出国门,营利性也是其主要考量的因素之一。然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凸显了教育的公益性。乃至于2003年出台的专门针对教育国际合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营利问题也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似乎在有意回避“营利性”这一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为教育国际合作的“营利”留下了空间,但这无疑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2009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已正式获批,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融入和拓展东盟市场,推进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我们必须正视和处理好“营利性”与“公益性”两者间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固守陈旧的观念,要正确理解“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内涵,辩证地看待教育经营盈余现象,处理好外方投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在教育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功能,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相关合作机构以扶持和帮助。另一方面,也要端正办学心态,因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不能为了—时之利而损害我国的教育事业整体,尤其是我国的教育主权。二、教育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在有些国家,本国的学校无法满足人们的入学需求,国际教育活动为这些国家的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当今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除了传统的出国留学、在国外设立分校、承认外国的教学计划或学历学位、在某个国家按照国外的模式独立建校等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途径。”[2]目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开展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核心还是在于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服务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满足我国人民接受不同程度高等教育的需求。在引进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尽量选择国外知名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引进其高效的管理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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