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康静罗建兴摘要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动和制定并出台,使“物权”的称谓为众多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物权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物权法定原则也最终为《物权法》所确认。本文对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财产中图分类號:D923.2:A:1009-0592(2009)06-374-01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沿袭各国物权法惯例,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并没有对其僵化性的缺陷作出改善,因此,有很多学者主张物权应该自由创设。物权自由创设或者法定,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物权法》对于物权的法定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这种规定是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土壤的。《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享有、变动往往涉及第三人,因此应该严格物权的内容和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国物权法上的立法实践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但没有使用“物权”的字样,而是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民法通则》制定之后的法律和各种民事法规,沿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没有明确地提出物权的概念。虽然民事立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我国民法学说还是接受和承认物权法定原则和理论的。但是,由于缺乏实体法的支撑,并没有指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与效力,司法机关也没有以解释的形式来确立这项原则。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动和制定并出台,使“物权”的称谓为众多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物权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物权法定原则也最终为《物权法》所确认。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虽然大多数的学者赞成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有颇多争议,各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设计的物权法定原则也颇有不同。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终于出台了,物权法定原则终于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得以确立。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约定和创设。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类型法定。所谓的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类型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第二、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能因为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第四、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建的物权法采纳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原因,是出于整理旧物权,建立新物权体系的需要,也有人认为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也有人认为各国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了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经济社会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笔者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刚建立不久,再加上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以下的原因: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是由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的国情下必须坚持物权法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物权的种类或者内容。物权的创设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整个土地制度体系的根基将不存在,从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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