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乔元芳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60号函”),要求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跟踪监管,密切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和年报审计中的重大风险领域。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10项要求。笔者认为,财政部的10项要求,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重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或解释第1号、解释第2号的规定,无实质性新要求;另一类则是明确了准则或指南不够明确的规定,补充、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实质上形成了新的会计处理要求。同时,60号明确规定,企业对于该文规定的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该文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从而可能导致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个别重大会计事项予以追溯调整,可能对企业所报告的净资产及后续期间的经营业绩形成重大影响。本文试根据笔者对10项要求的理解,解读60号函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供业界同仁研究讨论。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解读】60号函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强调和重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只是提醒企业在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实事求是地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通过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操纵利润。值得注意的是,“滥用会计政策”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未出现,但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曾经出现。60号函重新强调“不得滥用会计政策”,似乎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过程中,企业滥用会计政策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点应引起注册会计师和监管层的重视。二、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解读】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紧密合作,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和等效,并取得重要成果。2006年5月12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内地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联合声明,认为内地新会计准则已与香港的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2007年12月6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声明认为:“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同日有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相关内容需调节差异外,已经实现等效。内地企业根据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对上述两项差异作出相关的调整后,与根据同日有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同等效力。”因此,相关部门大力推动A+H股上市公司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既是兑现趋同、等效承诺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战略考虑。但是,各方面的研究表明,A+H股公司2007年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情况差强人意,会计政策差异仍为数不少。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53家上市公司同时在香港发行了H股,但分别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报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完全无差异的公司分别只有6家和10家。主要的差异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三是资产折耗方法产生的差异。上述差异的存在,除了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存在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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