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强拆 拆迁律师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基本案情】许先生是湖北省A市A县A村人。2012年底,为了修建高速公路,A县国土资源局拟征收A村及其相邻的三个自然行政村。2013年3月6日,A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于当日张贴在村务栏。2013年4月3日,由A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勘测机构进入A村与村民进行被征收物的共同确认。2013年6月3日,A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报批材料与拟定的“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2013年8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了《湖北省关于A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申请》,2013年8月10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关于A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批复》进行下发。2013年8月15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征收A县A村土地的公告》,由A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6日张贴于村务栏。2013年8月20日,A县国土资源局将《征收A县A村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贴于村务栏。许先生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认为其极其不合理,多次与国土资源局、县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均未果。为了加快修路的进度,2013年9月1日,A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了强拆,但因许先生等人的极力阻挠没有得逞。此时,许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知名的北京凯诺律所,在与该所主任贾启华进行了沟通之后,决定委托其为自己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权。后经凯诺律所召开案情研讨会集体分析研究,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和雪莲、张海东律师承办此案,通过法律途径为许先生争取合法权益。【办案掠影】两位律师在接受律所指派之后的第二天就立刻赶往A县与许先生会面。见面之后,许先生非常热情的招待了两位律师,其进一步向两位律师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两位律师商议了一番,初步认为A县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是非常明显与严重的。但是,对于案件最终的定性需要建立在客观的证据之上。于是,两位律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收集事关此征地的所有文件资料。在两位律师紧锣密鼓的展开维权方案之后,A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听到风声之后,委派工作人员与许先生进行了一次沟通,但是,谈崩了,不欢而散。之后的几天,许先生的女儿被人跟踪,家里的窗户被不明身份的人员砸碎,汽车被划,两位律师指导其立刻报警。在许先生选择报警之后,情况才有所好转。两位律师也加快了维权方案的推进速度,以许先生的名义将A县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两位律师紧抓对方强拆系严重违法行为的核心违法点不放,又痛斥其在征地过程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两位律师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庭后,A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许先生,态度较第一次简直是天壤之别。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之下,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补偿款是原来的3倍并进行了支付。许先生也如约进行了撤诉。此次维权大获全胜,许先生对两位律师说:“我当时找律师的时候,大家都嘲笑我,认为我吃了豹子胆了,敢和官斗。现在争取到了这么多的补偿款,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争了一口气!”【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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