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

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我区早期出让的局部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确认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原则本着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我区早期出让的局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包括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在办理国土用地手续过程中未约定容积率的问题。二、适用建设用地范围(-)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二)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在建、未建)的建设用地。(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按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告已附规划条件),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土转让合同的建设用地。(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第(四)种情况除外的建设用地(含未出具规划条件、已出具规划条件1三、实施标准(-)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一)、(二)、(三)种情况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按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为原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二)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四)、(五)种情况的,按照建设用地所在辖区确定基准容积率:1.建设用地位于惠阳中心城区(含淡水、秋长、三和街道,沙田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4O2.建设用地位于新土于、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Oo四、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五)种情况,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其容积率超出基准容积率局部的,需按规定补交地价款。五、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商业、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入综合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住宅和商业所占的土地面积比例按照住宅占90%、商业占10%进行界定。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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