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基本问题

浅谈经济法基本问题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由于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专业有所不同,开课的对象也不一样,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应该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所区别。基于这一认识,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进行内容体系的建构,就是课程建设的应有之义了。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的建构,到底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当下的法学界和教育界鲜有严肃的讨论和分析。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对推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门课程的内容体系,大体上取决于它所归属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以及课程性质定位。基于此,本文不揣浅陋,提出了三个基本问题,并试着做出回答:一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是要依托“经济法”学科,还是要脱离“经济法”学科?二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是要看重知识,还是看重能力?三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是要体现通用性,还是要强调专业适应性?一门课程与它归属的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其发展创新决定了课程的内容及其更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这一点毫无疑义。问题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否也必须依托于经济法学科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为了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建设,大学开始在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此时,经济法学科尚未建立。同时一些大学的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事实上,此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广义上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部分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根据法学家史际春教授的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治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大经济法”的概念,是符合当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法学研究也处于恢复阶段的现实的。随着法学学科的陆续恢复、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领地”相继分离,“经济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直到今天,经济法学科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为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知识领域,这才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经济法学科独立之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按照大经济法的概念来确立其课程内容体系,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建设实际的,也满足了当时的经济领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科的独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知识领域越来越狭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跟随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而“迭代”,课程内容体系会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盖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些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的内容,显然已经脱离了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培养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着与经济法学科之间严重的名实不副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这一课程名称改为“经济法律通论”。因此,应该在法学界和教育界尽早达成共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虽然课程名称上取法于“经济法”,但并不归属于经济法学科。笔者建议让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尽早脱离经济法学科因为,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其实是要向人们普及经济生活中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学科的知识领域,并不是现在的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内容。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两个主要的课程目标。以传授知识为主和以培养能力为主:这两种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体系是有直接的影响的。如果是以培养能力为主,则首先要科学界定出一门课程要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然后,根据能力目标来组织课程内容而若是以知识目标为主,则只需确定一门课程要传授的知识范围则可。同时,培养某种能力是需要通过增加实践环节来推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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