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城市绿化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第四条自治区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州、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同阶段的城市绿化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第六条自治区各城市应当依照自治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城市性质、规划、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本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实施规划、发展速度,在规划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指标。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城市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四)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不低于总用地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率70%;(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外,其他单位以及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的绿化面积,可照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第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未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也未进行异地补植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比率低于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比例,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不得长期闲置。第九条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的建设。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绿化的,其工程投资中应当包括不低于投资总概算1.5%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并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绿化面积或者绿化费用达到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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