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透明原则与中国民商审判公开制的完善

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民商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透明度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俗称为“阳光原则”。我国加入WTO以后,透明度原则即对我国产生了拘束力,而且这种拘束力和影响不仅针对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同时也针对司法部门。本文拟在分析WTO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及其目的意义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我国司法审判公开制度的影响,请学界、实务界前辈、同仁批评指正。一、WTO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及其目的意义WTO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决定,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提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世贸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法规或有关措施,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对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的时间,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应尽量在它们生效以前通知缔约方全体,最迟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若条件不允许、情况特殊,则应在有关法律、政策或措施实行后立即予以通知;有的协定还要求成员方应留出一段合理时间(一般是45天到60天)给其他成员方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而在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上,透明度原则也有一定的要求,应以能够让其他成员方的政府和贸易商了解和熟悉为准,有公布义务的成员方可以采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也可以定期出版官方的固定专门刊物发表,还可以单独公开出版,并应保证有关当事人足以容易而及时获得这些刊物。同时,有义务的成员方应承担其他成员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并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于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及时获得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政策、措施的信息。但是,WTO的透明度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如果成员方公布的法律、政策涉及的机密资料将会妨碍法律的实施、损害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成员方则可以不予公开。比如,依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法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可不公开;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不要求缔约方泄露那些可能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有损于公营或私营的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1].综上所述,从透明度原则对需要公布的贸易法律、措施的内容范围、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例外规定来分析,不难看出,透明度原则充分体现了统一、公正、合理的要求。WTO的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将原来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透明度原则的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是其对关贸透明度原则的继承与发展。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而透明度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使各缔约方及时公开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和法律,以便WTO相关机构和其他成员方了解,从而监督该成员方履行WTO项下的国际义务,为国际贸易营造一个公开的、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增强国际贸易交往行为的可预见性,---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确保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因此,在WTO的三大目标当中,可以说透明度原则是确保其他两个目标即贸易自由化及稳定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有的学者甚至认为,WTO的透明度原则是WTO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WTO法律制度的基石[2].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国际活动实践中都是站得住脚的。二、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民商审判活动的具体要求如前所述,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其透明度原则的内容和我国的承诺,透明度原则的拘束力和影响不仅针对立法和行政部门。而且,因为成员方的司法审判对其贯彻执行WTO规则具有保障的功能,因此WTO透明度原则就必然对司法审判领域也有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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