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机动车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一、相关文件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九条小汽车规定,中轻型商用客车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七条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规定,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二、文件解析关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的说明(一)、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两个子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及有关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小汽车税目下包括两个子目: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一般规定:1、乘用车:指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特殊规定:1、改装车:(1)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2)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2、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3、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二)、结合车辆类别代码确定国产应征消费税小汽车车辆类别代码: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随同小汽车车辆合格证明一同记载的产品型号。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产品的类型代码:(1)轿车:――“7”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2)客车:――“6”结合产品汽车的产品型号第二、三位阿拉伯数字(即主参数代号)是客车的车辆长度(m)。轻型客车的车辆长度是3.5m-7m,中型客车的车辆长度是7m-10m以及产品合格证明中记载的车辆座位数一并考虑:1、客车的车辆长度是3.5m-7m且座位数小于23座(含)的属应征消费税范围车辆;2、车辆长度是7m(含)-10m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收消费税范围。(3)改装车:――“5”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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