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论文文献-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的探析

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的探析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的探析摘耍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非常活跃,与此伴随着大量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十分模糊,“社会公众”和“亲友”的界定是一大关键和难点,明确其范围是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关键词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公众亲友基金项0:本文为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一般项目(201310329032Y)的研究成果,该项目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DA),指导老师:刘蔚文副教授。作者简介:吴佳昊,江苏警官学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62-03在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最常见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一些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资金断裂,随之短期内爆发了一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刑事案件。2014年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该市2013年共新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6件100人,7年间案件数量上涨了22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4件98人,集资诈骗案件2件2人。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达6923人,涉案金额总计38.1亿余元?。该通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年非法集资现象的严重程度。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高、涉及人员广、影响面大,已然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耍诱因。非法集资案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相对复杂,笔者在本文中不欲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仅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何界定“社会公众”这一议题展开分析。一、“社会公众”认定的现有规定及其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了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笫…白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笫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笫一条笫一款规定了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据此,要判断某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首先要认定其吸收资金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如果其行为不存在面向社会公众,那么就不能定为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本罪的认定上,社会公众存款这一犯罪对象成为判断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为了更好地界定这一标准,《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社会公众的准确界定是关键。另外,许多民间借贷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限尤为模糊难辨,其核心就是社会公众判断存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非常普遍。不仅有公民Z间相互借贷,也有企业及其他组织Z间开展集资造房、修路、搞绿化等情形。这些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基木都存在利益阿报,对象范围也可能不确定。特别是公民与公民Z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利息,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民间借贷的行为与该法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极其的相似,一旦认定为变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有可能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在对集资对象的认定上,司法界和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争议的本质在于集资对象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或者哪部分集资对象符合社会公众这个条件,哪些集资对象不应该被认定为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众”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也系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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