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住房管理水平,推进秀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5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规划管控1.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村镇规划标准认真做好本区域村镇规划。村镇规划要坚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执行性,提升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委托具备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加快规划编制力度,20年要全面完成所有行政村村庄规划和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20年上半年完成30户以下的自然村规划编制。320、319国道沿线乡(镇)20年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乡(镇)要求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2.严格执行村镇规划。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建设,不按村镇建设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建房。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报县(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严控用地规模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即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下达的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根据建房户的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每年分批次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政策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要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除移民搬迁和拆迁等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其他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须拆旧。鼓励村民原址拆旧建新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倡导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明确管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本行政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开发区,安区、湘东区和上栗县不得批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农村建房。对已建的农民住宅和居民私房,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私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萍府字〔20〕6号文件),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办法,逐步消除城中村和城中地(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区严格限制私房单独改造,确需改造,按萍府字〔20〕6号文件执行。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县、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确需新建、改造、安置的农民建房,应当先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控制距离规定办理。涉及占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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