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JS盗窃游戏装备一案的辩护意见

关于对JS盗窃游戏装备一案的辩护意见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JS的委托,指派潘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就贵院审查起诉的“沪X检刑诉[2012]XX号”JS涉嫌盗窃一案,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辩护人认为嫌疑人JS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的涉案“财物”(游戏装备)本不存在,系经嫌疑人复制而产生,何谈盗窃?盗窃罪的前提必须是他人已经拥有的客观存在的财物,而本案中,在嫌疑人发现复制游戏装备的方法前,根本不存在涉案财物(游戏装备),而嫌疑人在复制了涉案的游戏装备后,这些装备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是原始取得,因为其从产生开始就是在嫌疑人的游戏账户名下,并不存在从他人账户或者游戏公司秘密窃取的行为。二、被害人上海MLY有限公司竟然连被盗财物清单都没有,也没有对被盗财物确认过,如何能说服别人其财物被盗?(我们在此姑且将涉案的游戏装备称为“财物”,只是便于对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实际上辩护人认为涉案的游戏装备本质上只是电子数据,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物)作为所有权人,当其财物被盗时,其首先应当知道自己哪些财物被盗,如果自己都不能确定涉案财物是不是自己的,又何谈其对涉案财物拥有所有权呢?我们看到被害人上海ML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报案人的笔录,报案人认为其游戏数据被修改,但其至今未提供一份清单,明确说明哪些数据被修改,哪些涉案财物被盗。作为拥有后台数据的游戏公司,其应该对游戏后台变化的数据进行统计并制作清单提供给侦查部门,然而其至今都提供不出来。侦查机关对具体涉案“财物”(游戏装备)的确定全部是通过相关证人提供的支付宝记录,而这些“财物”的都确定不了,即被害人游戏公司至今都没有确认这些所谓的“财物”是不是自己的,又如何能够认定这些“财物”属于被盗财物呢?!为此我们申请贵院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对于嫌疑人复制游戏装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行为是否导致《HDWonline》这款游戏后台数据发生变化及变化的具体明细数据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涉案“财物”的具体名称及数量。(申请书见附件二)三、认定嫌疑人复制游戏装备属非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嫌疑人JS既没有利用任何恶意软件(如木马程序)来盗取他人的账号及其中的虚拟物品,也没有侵入游戏公司的后台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而是通过正常的游戏界面操作来获得新的游戏装备。《HDWonline》该款游戏本身就是通过完成一定的任务或活动实现人物的升级和新装备的获取,嫌疑人只是在游戏界面中偶然发现了获取新的游戏装备的捷径,而这种捷径是游戏程序中本身的BUG(漏洞)造成的,被害人或侦查机关称此行为是“复制”,但凭什么说这种“复制”行为就是违法呢?为什么给这种“复制”行为就直接扣上了“秘密窃取”的帽子呢?这种将游戏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不当得利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角度去打击,其意图何在?辩护人登陆了上海MLY有限公司的网站,仔细阅读了《上海MLY有限公司综合娱乐平台用户协议》(网址:passport.mxxx),这份协议虽是游戏公司自行制订的格式合同,但也明确表示了嫌疑人JS的行为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见该协议第7.2条:“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摩力游公司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b)用户在游戏中……利用MLY公司游戏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程序漏洞(Bug)获取不当得利”。可见,被害人上海MLY有限公司已经公开表态两点:1、利用程序漏洞复制游戏装备行为属不当得利;2、游戏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为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仅此而已,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盗窃”,更谈不上刑事责任。四、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同样案例应当作为借鉴。2012年7月10日晚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下称国航)订票网站上显示,部分国际航班的票价均为0元,甚至出现了-10元这样的价格。听闻这一消息,许多人当即以超低的价格,买下了国际机票。7月12日下午,国航官方微博回应称,“由于系统短时故障,部分旅客通过国航网站以零元票价购得国际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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