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详细解读作者:王成律师时间:2013年01月09日此次刑诉法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修改和完善,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逮捕制度、公诉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改革和完善。另外,修改后刑诉法有一些概念、条文含义存在进一步作出解释的必要,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这些规定如何落实,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关系到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规则》修改突出体现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内部移送、对办案流程的监控、对办案质量的管理、以及新增职能的内部分工等,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这次修改《规则》,在基本原则、根本任务,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突出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强化监督与规范执法并重的理念。一、进一步规范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更加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种类和手段出现许多新变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修改后的《规则》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1.正确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规则》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予以明确,概括规定了指定居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要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是要便于监视、管理;三是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2.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第一,关于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立案以前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正确适用一人犯数罪、关联犯罪的并案处理原《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一人犯数罪或者关联犯罪,往往由不同机关立案侦查,不利于集中调查取证,也不利于侦查、起诉、审判的衔接。例如一些渎职犯罪,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玩忽职守罪等的认定,往往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相关联,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往往又是构成这些渎职犯罪的要件。以主罪或最先发现作为确定侦查管辖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规则》对一人犯数罪及关联犯罪的并案处理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并案处理要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前提。4.正确使用量刑建议,保证被告人罚当其罪2008年以来,在有关中央司法机关的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促进审判公开,使量刑方法更加科学规范,量刑尺度更加具体明确,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和均衡。统计数字表明,通过试行量刑规范化办理的案件,当庭认罪率、和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普遍下降,进一步提高了刑事司法公信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一改革成果,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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