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则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赣工商办字〔2008〕7号)发布时间:2009-08-0315:44:36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2:本站原创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赣工商办字〔2008〕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行为,我局修订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3日我局下发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赣工商办字〔2005〕40号)同时废止。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第二章管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按照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人新的违法事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由原办案机构一并管辖;与本案无关联但属于本管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由本机关相关办案机构另外立案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第十二条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三条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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