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日期:2013-05-21:贵州省卫生厅浏览:583核心提示: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卫生厅制定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单位】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2-02-29【生效日期】2012-02-29【效力】【备注】wwgzwsjd/SysHTML/HTML/35234_1.shtml各市、自治州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机构。第四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六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第七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八条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自行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参与企业标准评估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工艺、质量安全控制、卫生标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的专业范围必须与所评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涉及的专业相关。参加企业标准评估的专家对于有关联的企业事先应采取回避制度。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企业标准专家组成员参加评估。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在企业标准评估意见表上签字。在评估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家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评估,并出具结论性意见。第九条企业标准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参与评估的食品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检验方法和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标准、安全等相关发展情况;(三)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五)能够对自己所从事领域的工作情况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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