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卖淫类犯罪辩护要点八大规则

解读卖淫类犯罪辩护要点八大规则导读: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届分1、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事先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已构成介绍卖淫罪。3、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可以理解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犯,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就组织卖淫罪而言,帮助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二、对“情节严重”的认定1、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将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2、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解答》关于三人次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应机械适用,且《解答》现已废止,“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三、特殊犯罪形式的定罪处刑1、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行为的定性——互联网具有传播信息面大,可接受信息人员众多,人数不确定的特点,达到“情节严重”程度。2、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卖淫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3、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规则详解: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届分1、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事先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关键词:介绍卖淫罪介绍嫖娼行为案情摘要:被告人吴祥海将夏可宏与李善伟带至“宝都发廊”处,在业主林爱桃安排下,发廊服务员许某、展某分别与夏可宏、李善伟在发廊内进行了卖淫活动。一审认定吴祥海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观点:刑法所规定的介绍卖淫罪往往与行政处罚中规定的介绍嫖娼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介绍嫖娼行为通常表现为:(1)行为人往往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自己与卖淫者并不相识。(2)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己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3)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各熟悉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嫖客到该处所进行嫖娼。而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或者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本案中,吴直接将嫖客带到其熟识的卖淫人员的所在地点进行嫖娼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实务要点:实际生活中,介绍他人卖淫与介绍嫖娼行为往往容易有重叠和混淆的现象。在处理介绍卖淫嫖娼的案件时,必须注意现实生活中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正确区分某一行为到底是介绍卖淫行为还是介绍嫖娼行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案例:见《吴祥海介绍卖淫案——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载《刑事审判参考》(第一辑)。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关键词: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案情摘要:被告人聂姣莲先后四次介绍卖淫女给嫖客嫖宿,并从中收取介绍费。一审法院判其介绍卖淫罪,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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