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中国遭受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例分析

WTO框架下中国遭受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例分析摘要:《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通过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这一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个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裁定该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与WTO规则不符。这一裁定将可能迫使欧盟重新审查并修改其反倾销制度,对于中国扭转反倾销调查中因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深受其害的不利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单独税率一、案情简介2007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提出的申请,对中国出口至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2009年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当日生效。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受外部金融危机背景的影响,欧盟调查机关所发起的中国紧固件产品反倾销调查中表露出尤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其调查和裁决严重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紧固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此2009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就欧盟对中国紧固件实施反倾销制裁提起WTO机制下的磋商程序,为中国的紧固件行业积极寻求救济途径。经过多方努力之后,双方仍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WTO于10月23日宣布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经过1年多的审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于2010年12月3日和2011年7月15日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裁决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第9.5条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该条所订立之“单独待遇测试”要件才能适用“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等规定。二、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的法律争议(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起源可追溯于冷战时期,它是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所有国内产品的价格,并对贸易实行垄断,其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不能正常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受价值规律的约束。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直接采用其国内价格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是否存在倾销是不合适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除非能够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否则只能按照“一国一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实际上是在中国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待遇的问题上首先做“有罪推定”,而要求中国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因此,该条所规定的单独税率制度,实际上是欧盟反倾销法中最不合理并值得质疑的内容之一。所谓“一国一税”,即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完全受国家控制,因此来自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都被认为是由同一生产商生产的,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管出口商的出口价格高低,均按所有出口同类产品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计算并适用统一反倾销税。这种做法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致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中无论是否存在倾销、是否存在倾销幅度上的差异、甚至无论是否应诉,其结果均无二致。在企业不应诉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则按其“所能掌握的最佳材料”断案并进行缺席判决,结果往往就是进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显然,这种一国一税的做法严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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