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合作社及其在兵团特殊体制下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专业合作社及其在兵团特殊体制下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发布时间:2013-05-22来源:作者:李文龙字体大小:大中小按:按照兵团领导要求,兵团供销合作社副主任李文龙在前段时间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整理撰写了《关于专业合作社及其在兵团特殊体制下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现刊发供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是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世情国情农情的变化,顺应亿万农民的期待,党和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新时期。截至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3万家,覆盖全国90%以上的行政村;实有入社农户达到50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农业是兵团的基础产业。同广大农村相比,兵团农业在产权性质、生产组织、市场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农工在身份等方面也有别于农民。但随着兵团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接轨,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农工在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同样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衔接的问题。借鉴广大农村改革发展经验,结合兵团特殊体制,推动农工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工在自主经营程度较高领域的市场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深化团场基本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一)简要发展历程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奠定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改革基础。这是对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对小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基本特点的清醒认识。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维护了农民权益,成为推动中国改革的强大引擎。但是,改革在催生大生产、大市场的同时,也凸显了人地矛盾、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村级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问题愈加突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再次面临生产关系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重大命题。必须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一场自下而上的农民合作组织探索在中国农村蓬勃兴起。“民办、民管、民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独特的本质引起关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农业部随后在安徽、陕西、山西开展试点,后陆续扩大到部分省的6个地级市和100个专业协会,紧接着在浙江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试点。但合作社发展依然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世纪,“三农”发展迎来了又一个新的黄金期。2003年,全国人大启动合作社立法工作。经过三年努力,2006年连续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终于2006年10月3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专业合作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为其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此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此后,与之配套的《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和《财务会计制度》相继颁布实施,引导并推动了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的立法进程,截至目前已有北京、黑龙江、新疆等16个省(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地方条例。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出台10个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已成为共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自2007年7月1日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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