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黑高法发(2005)6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为了规范全省法院民事、民商事审判行为,解决法律适用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司法水平,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和借鉴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民商审判实践中一些经常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省法院今后还将针对审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陆续出台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指导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在工作中理解和参照本指导意见遇到问题的,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高法发(2005)6号一、关于如何确定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问题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应以当事人自行确定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追加为例外。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应由起诉人单方的诉讼行为确定。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法院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同意更换的,可不必让当事人重新起诉,但应当由当事人递交新的诉状并送达对方当事人。已开庭的,要重新开庭。当事人不更换的,法院不能依职权更换,而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二审中,除法定情形外,不能更换当事人。二、关于追加当事人时,如何确定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追加的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还是第三人,要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除法定情形外,法院不能自行把原告起诉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需要法院追加的,与原告有直接法律关系,或者虽无直接法律关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与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共同被告;与原告无直接法律关系,只是因与被告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纠纷的处理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加入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进入诉讼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或者在诉讼中请求追加第三人,经审查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三、关于追加被告的条件和程序问题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被起诉时,可以但不是必须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当事人被起诉的,应追加承担责任位序在前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依职权追加被告:(一)个体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全民、集体企业并以全民、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一方因被挂靠人债务被起诉时,可追加被挂靠人或挂靠人为共同被告;(二)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或实际经营者一方因经营实体债务被起诉时,可追加实际经营者或业主为共同被告;(三)合伙人之一因合伙债务被起诉的,其他合伙人可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四)企业法人分立的(包括以企业改制形式,剥离企业资产成立新企业,依法应按企业分立处理的),其中一个分立之后的企业因分立前债务被起诉的,其它分立之后的企业可被追加为共同被告;(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人或借用人一方因利用借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从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被起诉的,可追加借用人或出借人为共同被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原告只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应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人被起诉的,可以追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八)在代理关系中互相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以及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行为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其中一人被起诉时,可追加另一人为共同被告;(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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