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经济学论文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_经济学论文摘要: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热议中走过一年多的历程,但其税收属性和征税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准确、合理的界定。本文在充分讨论房产税税收属性和征收目的的基础上,着重就实现征税目的的客观条件进行阐述,为房产税的深化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关键词:房产税征税目的估值体系排查登记综合信息系统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宣布次日起开始房产税征收试点改革。时至今日,两地实施房产税试点已经一年有余,但回顾一年来征税过程,再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看,在开征之初就招致热议的若干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深思。一、房产税的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分析两市的征税对象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依然十分明显。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征收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增量)进行征税,这种征收方式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下的房产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分清房产税的税收属性,明确征收的首要目的,对具体征税方式和征税依据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房产税的税收属性和征收的首要目的展开讨论。(一)税收属性按课税对象分,税收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五种,前四者分别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各种所得额、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资源开发与使用为课税对象,而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侧重于对财富累积存量的征收,这是财产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学术界的一般经验和国外的政策实践来看,房产税以非流动性的存量财产为征收对象,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决定了它的征收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方式,既不能像流转税那样针对商品的交易环节征收,又不同于所得税那样对新增收入所得进行征收,当然,也和行为税、资源税有着本质区分。就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中对新增购房征税的情况看,两市所指的“房产税”更多带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性质,称之为“房屋购置税”或“高端住宅消费税”似乎更为合适。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和中央的调控意图,房产税改革显然不太可能完全针对保有环节征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房产税”,但明确该税种的财产税属性、使其回归税收征用的本质意义,却是房产税改革战略设计的根本立足点所在。(二)征收目的对于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社会上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不少媒体和普通民众将房产税视为打压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最后一剂猛药”,呼吁通过扩大试点范围、降低减免征标准、提高税率等措施对使房地产市场价格回归正常区间,满足广大普通工薪阶层的住房需求。然而学术界存在不同声音,一些学者从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和我国财税改革的长远发展出发,提出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不应该放在打压房价上,根本目的在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我们认为,房产税改革的首要目的不应该放在打压房价,而应该从税收的本质目的出发,基于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矛盾进行长远考虑。房产税改革的首要目的不能放在打压房价上的原因有二:一是不应该,二是办不到。首先说“不应该”的问题。从税收原理上看,房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和特定的使用领域。房产税的征收应该由国家的立法机构按照立法程序来设计和修改,而不是像沪渝两市的改革试点那样,由政府出台行政文件颁布实施。况且着眼于当下房地产市场调控出台的税收政策,难免具有短期适应性的特点,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情况变动的影响,与税收的稳定性特征不符。不仅如此,前面已经提到,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应遵循财产税的一般范式进行征收,而沪渝两市的政策实践明显有悖于这一点。然后是“办不到”。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供给和实际需求的不平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不管是减少有效供给还是增加有效需求,最终的结果都是加剧卖方市场的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单凭硬性的法律约束或行政指令的强制打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卖方市场上,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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