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企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涉企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软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现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涉企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意见:一、培训原则(一)企业需求原则。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在培训方面的动态需求,根据企业的需要制定和调整培训计划,适时开展有针对性地培训,切实满足企业需要。(二)合理安排原则。培训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培训的次数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培训内容相近的班次要进行归并整合。对企业需求强烈的,可适当增加培训次数。(三)注重质量原则。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评估与反馈机制,根据企业反馈的情况及时充实师资力量,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四)分级管理原则。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协会、学会以及受委托的中介组织举办涉企培训的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对培训审核、收费、质量、备案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培训健康有序开展。二、培训管理(-)管理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涉企培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含主管或管理的协会、学会,受委托的中介组织等)举办的涉企培训。(二)审核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培训主办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培训。培训主办单位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含主管或管理的协会、学会,受委托的中介组织等)的,应在年初向主管部门(即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提出办班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办班手续。2.涉企培训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①培训依据和理由;②培训计划;③培训班名称、对象、规模和时间;④培训经费来源、收费标准及成本测算;⑤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资料。3.涉企培训主办单位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①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指令性培训办班,报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批办班收费项目及标准;②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性培训办班,报物价部门核批办班收费标准。4.涉企培训办班应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培训的原则,市级培训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得培训应由区县培训的人员。(三)收费管理1.主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举办的指令性涉企培训,其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文件规定,办理核批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主办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办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协会、学会和受委托的中介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严禁以培训为名进行乱收费。2.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培训外,主办单位举办的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此类培训不得与审验、发证、考核、达标等行政行为挂钩。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1)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政策辅导、法律宣传而组织的培训,包括因此转由下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培训办班的;(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培训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或从部门教育经费中列支的;(3)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训的。4•培训单位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减少课时、降低培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备案管理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组织的涉企培训(不含以会代训的培训),除将相关申报材料和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批复向市效能办备案外,还应将年初培训计划及对所属协会、学会,受委托的中介组织举办培训的批复向市效能办备案。2.培训主办单位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含主管或管理的协会、学会,受委托的中介组织等)的,应将相关申报材料和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批复向主管部门备案。三、监督检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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