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摘要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它具有隐蔽性,法律适用较为特殊,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情况更为复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随着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民的不断增加,网络经济正在形成,网络日益成为商家发布商务信息,从事广告宣传的,提供网络服务的首选方式。但是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断涌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因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特别必要。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表现形式目前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互联网形式表现的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首先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次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新型行为难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直接对应的条文,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新型形式具体包括:(一)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域名争议,尤其是域名抢注行为,成为了近年来网络发生的最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域名争议,更多的就是指广义上的域名权属争议,主要包括有善意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类型。关于善意注册,又称狭义域名权属争议,指企业对自己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未及时进行域名注册,而与他们相关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先行登记,从而发生的域名权属争议。(二)以超链接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深层次链接是指用户可绕过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该网站深层次内容。深层次链接避开了主页,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这明显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基于此种技术,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予以适用。然而,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一)适用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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