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分析2011.6NO.6,2011学术探索AcademicExpioration2011年6月Jun.,20l1信用证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分析张圆(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信用征L二成为r日前际贸动【}Jr'为采用的交易付款方式,而Jelfl作为交易中付H;货款的第一人的议付行,【=I1于常l彳f闪符种交易障碍而巡刮开征行付的风险,因此其往往以其持l彳『的提作为对该笔货款行使追索权的保证,flJ论界和实务界【j前刘于此种情况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性质的界定仔往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天汴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荇眼,沿着议付行"议付"提单的性质,以及提单本身表征的权利属性,层层深人地削析议付行持彳f提单的权利,住比较和评析现有的对提单权利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先行的《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得出议付行亭有提单质押权的结论,并解答案例中提出的议付行维权困境.关键词:信用证;议付行;提单性质;权利分析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1)6—0074—07在通常的信用证付款的交易过程中,开证申请人(买方)申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卖方(受益方)货交承运人后,取得提单等相关单据,按照信用证下的交单条款,向议付行主张议付,议付行获得单据后,将单据转卖给开证行,买方付款赎单,整个交易结束.但倘若议付行议付后持有提单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却因单证不符等原因遭到开证行拒付,而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时,受益人已破产,此种情况下,对于议付行已付出款项的唯一救急方法即为其持有的提单.然而,国际商会的统一跟单信用证惯例(UCP600)等规范信用证交易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对此种情形下的提单的权利属性规定不明确,而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的法律定性又有欠梳理,因此,从以下案例人手,结合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分析,在梳理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分析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从而明晰在上述情况中议付行的权利救济途径.一,以案说法——从一个案例看明晰议付行持有提单权利属性的必要性天津法院有这么一个案例:韩国国民银行议付韩国卖方经背书获得提单后,转而向开证行——中国银行提示单据要求偿付时,开证行以单据不符拒付,同时表明"保留单据听候处理".议付行转向卖方行使追索权时卖方已破产,而在此过程中,交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天津后即被中国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韩国卖方,并申请查封到岸货物.议付货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议付行剩余的有效救急渠道只有其作为最后背书人的提单权利.然而,问题的关键是,第一,此时议付行已丧失了对作为权利凭证的占有,该情况下议付行是否还有主张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的资格;第二,如若可以主张,这种提单项下的权利又是何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定性直接关系到天津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批到岸货物进行扣押,以及议付行的提单权利如何变现等具体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关键是如何判断提单本身作为权利凭证的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背书即在指示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的行为,是提单出让人在提单上所作的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指示提单的背书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提单持有人能以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的,就是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从而取得提单所表征的权利.足见,指示提单权利人的真实权利表征,不是对提单的"物理性"的占有,而是提单上的"背书"记载.因此,本案中议付行并不因丧失对提单的占有而丧收稿日期:2011一O2—18作者简介:张圆(1988一),女,云南昭通人,复旦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嘲际投资,围际贸法研究.74失其对提单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此外,开证行也明确表示"留存单据听候处理",则议付行可以向其主张寄回单据,以便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和证据.确定该提单本身的权属关系并非难事,而该提单背后所表征的权利性质,才是本案的实质和难点所在,也是明晰议付行在同种情况下进行权利救急的根本.要回答此问题,须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并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提单权利属性的分析,才能明晰方向.二,议付行持有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一)议付行"议付"(Negotiation)提单等单证行为的性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