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机制创新,力促转型升级,推进产业集聚,全面打造“宜商、宜游、宜居”新型城区,构建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现就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发展楼宇经济(一)本意见所说的楼宇是指建筑面积在5000M2及以上,以商贸、物流、旅游、科技、文化等产业类企业为主(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60%以上为上述产业提供)的单栋或集群商务楼。(二)对年实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区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楼宇,分别一次性奖励楼宇业主或物业部门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楼宇在达到上述规模后年实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环比增长高于全区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增长部分区级留成的20%用于对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奖励。二、加强产业载体培育(四)区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商贸、物流、旅游、科技、文化等产业发展的载体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其中科技服务业100万元、文化旅游产业100万元。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认定的创意园、科技创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等各类载体以及文化休闲旅游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大型专业市场等,除享受上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在进行相关绩效考核后分别给予载体主办者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六)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特色街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七)对省级以上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A)对新获得国家4A级、5A级景区的景点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三、提档升级专业卖场(九)对提档升级的专业卖场,按卖场各经营户所缴税收形成我区实际留用财力部分,第1、第2、第3年分别给予100%、80%、60%的专项扶持,第4-6年按卖场各经营户所缴税收形成我区实际留用财力的环比新增部分给予20%的专项扶持。其中50%由卖场的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奖励给经营户;50%奖励给卖场经营管理公司,用于卖场的宣传推介。四、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十)本意见所说的总部企业是指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我区且符合一定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苏州市外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总部型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一)新引进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他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十二)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或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十三)对从市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的苏州本地留成部分,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6年给予50%奖励。对从区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的区级留成部分,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6年给予50%奖励。(十四)对我区现有企业发展为总部企业的,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本条奖励(补助)金额最高均不超过500万元。五、奖励行业领军企业(十五)本意见所说的行业领军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的商贸、物流、旅游、科技、文化等行业中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列前3位且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保持环比增长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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