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为何下文废止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赵莉|学者视点

司法部为何下文废止《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赵莉|学者视点司法部为何下文废止《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第11条已经将过去《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继承权”改为了“继承”,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但我国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规定民众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公证的。至此,司法部、建设部的上述联合通知就已经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而应该及时予以废止。但是,该规定依然为登记实务中的做法,直到2014年8月登载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公报案例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中,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公证不是必须的认定才引发关注。特别是,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没有了要求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而是成为了选择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再看2016年5月30日颁布的国土资规〔2016〕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之1.8.6对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不提交经过公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时如何操作,明确做出了以下所需材料和程序的细致的操作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1.8.6.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1.8.6.3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5.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1.8.6.4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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