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委、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调查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地籍和地政统一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管理全省矿业审批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组织管理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工作及对外的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全省地勘、测绘行业业务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实施国家、省颁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2个方面(土地、矿产),全部为职权执法主体,执法内容51个,负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等行政执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厅(委、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60条规定的51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57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38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转让一般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一般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40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破坏一般耕地面积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破坏一般耕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破坏一般耕地面积20亩以上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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