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7年1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二、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四、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承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的;(二)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的;(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六、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因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不予支持,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确认损失,承担责任。八、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九、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工期顺延。十、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十一、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30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十二、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十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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