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14号政府令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2月30日义乌市政府令1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义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区域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能第五条凡已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尚未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由有关部门负责行使。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影响市容市貌、损害城市形象、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含村、镇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含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和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饮食摊点行为和室外无证行医、游医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罚则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本章所列的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对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节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行为人纠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以下规定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等的,处以100元罚款。(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四)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作为生活垃圾倾倒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五)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七)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八)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不符合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九)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照明设备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十)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十一)广告、宣传横幅等不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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