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

“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姜方炳文章来源于:《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摘要:“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它的产生,主要涉及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网络技术的风险特性是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应对网络暴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以减少各类风险发生交叠、共振的频率。关键词:网络暴力;风险社会;应对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令世人始料未及,并迅速使中国步入信息化时代[①],网络对于人们的日常活动而言,已尤如空气般不可或缺。然而,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在讯息搜寻、言论表达、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及娱乐消遣等方面丰富而便捷的服务时,一种被冠名为“网络暴力”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并因其广泛而深刻的负面效应常常引爆舆论场域的纷争焦点,以致人们对正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抱以“喜忧参半”的纠结心态。那到底何谓“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的根源何在?对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显然,这是我们在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一个崭新的重要课题,亟待深入研究。一、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网络暴力”:一个概念的阐释(一)“网络暴力”概念的既有阐释及其不足“网络暴力”真正触及社会舆论的兴奋点,始于2006年“虐猫女”[②]、“铜须门”[③]等典型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尽管“网络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但学界对此却尚无权威的界定。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社会学、传播学、法学及政治学等学科均有所涉足,且观点大都散见于各类新闻评论、案例分析之中,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基于对“网络空间”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性质判定的两歧性(虚拟性和实在性)[④],学者在论说“何为网络暴力”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代表性论点:(1)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一种强制性侵入的方式,来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而“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洛克所谓的“名誉之法”(或叫意见之法),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⑤]。(2)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⑥]当然,也有研究者将“网络暴力”笼统地界定为“网络暴民”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其方法既有现象描述,也有特征罗列;在根源追溯上,既有技术异化说、素质低下说,也有援引社会心理学“集体无意识”的观点或传播学“沉默的螺旋”理论,不一而足[⑦]。可见,“网络暴力”是备受争议且值得去探究的社会问题。这一论域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了诸多学科研究的深入和拓展,还在于呈现了“现实社会”对网上社会迅速崛起的强烈回应。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或只着眼于问题的某一层面泛泛而谈,缺乏全面与深刻,或局限于心理学微观视角的片面解读,忽略了社会背景、技术运用对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影响,或急于对某些网络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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