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机构详情见网址wwcietac.org(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第四条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一)按照域名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及其指定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的所有通信及传真地址,或者依据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时使用的账务往来地址而将投诉书传送给被投诉方的;及(二)根据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账务联络信息中包含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按照postmaster@<被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格式,或者当有关域名对应于一个网页时,按照该网页显示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者该网页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以及(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第五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示的方式为之。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这种指示时,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者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或者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本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二)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即cietac@public.bta);或(三)如双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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