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问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第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条款并列,说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与死亡赔偿金同时予以主张。第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这里的适用范围已经不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内容。因为,根据法理,后一解释应该优于前解释。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于2001年3月10日生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xx年5月1日生效,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内容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存在冲突。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第三,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也不是同一个概念,他们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可见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并列的关系。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该是物质性的损害赔偿,是“余命赔偿”,一个人的正常寿命应当是平均寿命,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受害人没有享受平均寿命,而是提前死亡,因此,死亡赔偿金实际上赔偿的就是这一余命损失。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来计算的。而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害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综上分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有时候患者盲目地随从新闻报道的天价索赔数额,对赔偿结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进而对律师付出的工作未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且,医事法律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概念也存在混淆,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现在,就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学习探讨,以期共同进步,同时,给一个有志于该领域有所作为的律师一个启示。一、关于医疗精神损害的性质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方面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不是很零散,相对集中,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各单行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五十条第项做了规定。根据现有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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