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发布时间:2010-01-29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许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在出庭前,辩护人曾仔细查阅研究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并对本案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以上工作结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关于故意杀人有关许某故意杀人的关键事实包括:1、许某有没有“指使”上诉人刘某杀害陈某某;2、上诉人刘某是否按照他的“指使”实施了杀害陈某某的行为;3、陈某某已经死亡还是处于失踪状态。1、对许某“指使”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已“查明”的有关“指使”事实包括:(1)许某对陈某某的报复行为“怀恨在心”,“多次指使”刘某设法杀害陈某某;(2)许某“帮助”刘某安排作案地点;(3)许某“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一审判决还通过确认两上诉人的书面供述,认定了两上诉人在作案后互相联系的事实。在以上所谓“指使”、“帮助”“授意”过程中,行为人都只是许某、刘某两个人,所谓的“一对一”,没有旁证,所以应着重从两个上诉人的书面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来分析。(1)关于“多次指使”许某始终承认,在得知陈某某勾引自己女婿来报复他的行为后,非常生气,和刘某说“灭了她的心都有”,但他解释这只是气话,刘某今天在法庭上也说在2006年1月前许某同他谈起和陈某某的这些矛盾,但并没有让他杀害陈某某的表示,还告戒他“不许动陈某某一根毫毛”刘某当时自己主动表示愿意帮助调解;在2006年1月后有没有谈过杀害陈某某,两个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相互矛盾。所谓的“指使”,是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多次”究竟是指哪几次,一审判决没有给出明确、直接的认定,只是概括性地确认了上诉人的书面口供,辩护人只能从这些口供去推测一审判决认定的“多次指示”事实。(2)关于“帮助”安排作案地点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帮助刘某借款10万元承包“力比特涂料厂”,准备当作杀人地点。根据刘某的弟弟刘某某提供的证言和刘某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已提请法庭调查核实),这个涂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早在2005年4、5月份就被变更为刘某某,由他经营,他和哥哥刘某之间也不存在承包关系;刘某还讲明这10万元是给工人发工资用,也没有证据证明这10万元是承包费。所以,认定许某帮助刘某“承包”的事实证据不足,帮助安排“作案地点”的说法不能成立。(3)关于“授意”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上诉人许某在侦查阶段结束后,一直强调,他没有“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相反,他在怀疑陈某某可能会被刘某侵害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先是在办公室劝陈某某不要去见刘某;在陈某某离开后,还不放心,立即打电话给刘某,警告他不许伤害陈某某;后来为保险起见,自己到外面雇车派人去接陈某某。刘某供述,的确有一个人开车来涂料厂接走陈某某,自称是许某让他来的,这和许某所讲的派车接人的说法相吻合。就本案证据看,关于“授意”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关于以上事实,对比一审开庭以来两上诉人的供述,和在预审期间的书面供述,变化非常明显:上诉人许某的主要变化是否认“指使”事实,他说当时签字认罪是为求一个“好态度”,后来发展到对《讯问笔录》基本“不看就签了”,曾经发现其中有自己承认指使杀人的记录,他提出自己没有讲过这句话,要求修改,但讯问人员给他的回答是:“是你说的!”,拒绝修改;上诉人刘某今天这样解释自己的“翻供”:当时一方面是替许某“扛事”,更重要的是被迫按讯问人员的说法讲,对自己的《讯问笔录》没有看,就签字了,讯问人员也不让他阅读,那份亲笔供述,是讯问人员站在他旁边说一句、让他写一句,为什么会这样?刘某今天在法庭上讲:我被讯问人员打过,曾经有一宿,还出血了,事后还警告我不许对外讲,“我被打怕了……也没法验伤”。一审判决认定:“经查,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刘某讯问”,但是辩护人没有看到有关这个“经查”过程的证据材料,所以请求二审法院对两上诉人在预审期间的这些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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