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仅供参考)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标准条款】6.4化妆品成分表【释义】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标准条款】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释义】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标准条款】6.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释义】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或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①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a)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例1: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例2: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b)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例1: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例2: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c)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反应副产物:例1:鲸蜡醇聚醚-n中未反应的聚乙二醇。例2:鲸蜡醇聚醚-24中的鲸蜡醇聚醚-23、鲸蜡醇聚醚-25.②生产工艺中特意添加的,依照良好生产规范在化妆品包装为成品之前除去的物质:例:在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的乙醇,成型后将乙醇挥发干。(3)如果某些化妆品成分存在市场供应短缺的趋势,或者企业能够提前预期到这种可能性时,在不影响产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企业会在性质、功能极为接近的两种或几种成分之间切换。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成分允许采用特殊方式标注,即:在正常使用的成分名称后面紧跟可能替换的成分名称,并在它们之间用“或”连接,例如:“山梨醇或甘油”。但是这种标注形式不适合于广告中宣传的成分。(4)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准条款】6.4.2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释义】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引导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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