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犯罪之网络游戏犯罪

浅谈网络犯罪之网络游戏犯罪张昊摘要纵观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自法律产生以来经历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随着当今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本文论述了网络犯罪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网络犯罪法律:D920.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09)02-082-01现代社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也如影随形,日益狡猾猖獗,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使得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成为各国立法的焦点之一。网络犯罪中,有一类网络游戏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而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网络游戏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从关注个别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盗窃、诈骗、赌博等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相关条文去衡量此种行为的问题开始的。在研究这些行为罪与非罪以及犯罪数额的问题过程中,笔者发现,要想解决上述刑法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如果有的话,应当如何换算成现实中的货币价值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定义,从而将问题延伸至了民法领域。以上问题之间联系密切,彼此交错,而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从而使得当前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种种侵权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虽多,司法机关却难以适用法律予以救济或规制。2004年5月4日,文化部下达了《关于加强游戏产品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审查范围包括进口游戏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原始版权证书,版权授权书副本和复印件,以及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游戏主题曲,歌词在内的多种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文化部为此专门设立了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该通知标志着进口网络游戏的版权授权等知识产权已成为主管机关注意的对象。网络游戏市场规范进入新的阶段的时候,网络游戏业并不是稳定的,技术的制约、市场的失衡、游戏装备的丢失,时该提醒着网络游戏业急需游戏规则。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各方权益关系如不加以确定和规范,产业发展难有更大的空间。这时,认识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与运营商,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问题就成为关键。法律对一项产业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其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予以及时、适当的救济,另一方面是对其中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现象予以坚决有效的制裁和打击。网络游戏中的盗窃、诈骗等行为的特点是其行为目的在于取得帐号中包含的虚拟财产,而行为的对象却直接指向玩家的帐号和密码。在网络游戏中,“盗号”(即盗窃玩家帐号)现象屡见不鲜,有的运营商针对游戏帐号与银行存折的相似性,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去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一时被普遍关注。河北的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今年2月17日却不翼而飞。李宏晨找到警方报警,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并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为,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并认为“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法院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了判决,虽然对玩家的损失给予了司法救济,但对虚拟财物的法律属性仍然没有明确。虚拟财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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