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

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己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H起施行,但是有关该解释引发的思考热潮依然不减。财产是婚姻存续的物质基础,房产等不动产更是尤为重要的夫妻生活的物质保障,所以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更加细化,完善了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制度,同时也引起了我们对当下婚姻法律问题的思考。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思考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我国房价飙升,离婚率也不断升高,相伴而生的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难题。房屋等不动产是维持夫妻生活的物质基础,房产分割问题更是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认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离婚后婚前一方所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论的儿个方面。有些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相对强势的一方权利,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环境当中,多数情况下结婚时男方提供婚房,而在离婚时如果规定房屋属于婚前出资一方所有,那么女方的利益怎样得到保护呢?本文浅析《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探究其立法目的,简要提出当今对《婚姻法解释(三)》争议问题的一些看法。一、一方父母出资赠与房屋的归属问题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多为独生子女,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的现象比较常见,所以在实践中也就出现了很多争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将其赠与给子女一方的,就无需明示,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的名下,该不动产则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并不是僵硬的保护出资父母方的利益,在实践中,若双方父母对不动产均有出资,则视情况而定,有约定从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划分权属。这就需要双方在出资过程中保留好交款凭证等一系列材料,在审判过程当中可以更清晰地辨明财产权利归属问题。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当前我国婚前采用按揭买房的形式较多,征求意见稿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多数情况下是男方交纳首付款,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许多社会大众认为这是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对女方不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有效地解决了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而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问题。婚姻财产关系的前提是夫妻身份关系,不同于《合同法》、《物权法》中的一般财产权利,夫妻关系确立以后,婚前未出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有所付出,适用法律过程中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利益,也要保障另一方的权益,所以法律规定房产归婚前贷款买房一方所有,但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考虑补偿财产增值部分。这样规定真正保障了没有买房却一直与配偶共同偿还贷款一方的权利。三、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纵观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布过两部《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这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经中央政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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