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盗窃_共享单车的性质认定探析_姜嫒洋

_盗窃_共享单车的性质认定探析_姜嫒洋2022年6月知与行Jun.,2022总第23期第6期CognitionandPracticeSerialNo.23No.6依法治国研究姜嫒洋.“盗窃”共享单车的性质认定探析[J].知与行,2022,(6):32-36.[收稿日期]2022-04-21[作者简介]姜嫒洋(1101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刑法研究。“盗窃”共享单车的性质认定探析姜嫒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1088)[摘要]共享单车相比于普通财物,性质有所不同,其自身具有定位装置使得在认定“盗窃”共享单车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单车所有者可根据其定位系统,获取单车的定位信息,其所有者尚未失去对共享单车位置信息的控制。但是,从其原有状态被打破的角度来说,在行为人“盗窃”共享单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其对财物原有状态支配可能的“据为己有”和“擅自喷漆改装”等行为,使共享单车原有的正常状态被打破,与普通盗窃行为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故而可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在盗窃时,对单车的定位装置等有故意毁坏的行为,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方式进行盗窃,成立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单车定位装置作为共享单车正常使用效用的一部分,应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计入单车的自身价值。在当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以盗用为目的的暂时性地对共享单车“据为己有”,例如在公共场所上将共享单车上私锁,使自己能够在短期内独自使用共享单车,尚不具备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不构成盗窃罪。[关键词]共享单车;盗窃;支配[]D90[文献标志码]A[]1010-8284(2022)06-0032-05一、盗窃共享单车行为类型划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类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不仅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增大了交通压力。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减小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压力,更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成为新型的集环保与健身于一体的出行方式。所谓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1]67。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的普遍化,其存在的问题也接踵而至。不同于普通家用自行车,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之时,不需要考虑共享单车的存放及日常维护、保管等问题。在人们享受着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同样也进入了不法分子的视线。恶意损坏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上私锁私用、“盗窃”共享单车放于家中归个人使用等情况不时发生,而由于共享单车所特有的性质,使得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一些待商榷的问题,本文拟就“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性质进行讨论。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条件检索,检索条件如下。案由:盗窃罪;法院层级: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一审法院;案件类型:刑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案件;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1·23·2022年6月知与行Jun.,2022总第23期第6期CognitionandPracticeSerialNo.23No.6依法治国研究姜嫒洋.“盗窃”共享单车的性质认定探析[J].知与行,2022,(6):32-36.[收稿日期]2022-04-21[作者简介]姜嫒洋(1101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刑法研究。“盗窃”共享单车的性质认定探析姜嫒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1088)[摘要]共享单车相比于普通财物,性质有所不同,其自身具有定位装置使得在认定“盗窃”共享单车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单车所有者可根据其定位系统,获取单车的定位信息,其所有者尚未失去对共享单车位置信息的控制。但是,从其原有状态被打破的角度来说,在行为人“盗窃”共享单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其对财物原有状态支配可能的“据为己有”和“擅自喷漆改装”等行为,使共享单车原有的正常状态被打破,与普通盗窃行为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故而可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在盗窃时,对单车的定位装置等有故意毁坏的行为,是以故意毁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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