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问题解答按: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地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发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我市实际情况看,随着政府财政集中收费制度、财务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财务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财经领域中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合规收支等违纪违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存在,有的问题还屡查屡犯。分析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财务体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法纪观念不强,个别部门和单位为牟取小团体利益,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导致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效应。为便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自觉防止财经违纪问题发生,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条例》相关问题作一解答。一、问:《条例》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答: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制定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1、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不属于收取范围之内的单位、个人或经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对按规定应属收取范围、对象的财政收入应收不收。2、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费率、标准。3、对国家规定有征收期限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应收期限内应收不收或在应收期限到期后仍然收取财政收入的行为。(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四)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1、延期缴纳税款。2、超过规定内容、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超权办理减税、免税。3、对于非税收入违反规定办理缓收、减免征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五)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1、税收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已征收的税款存入其他专户、超过时间不入国库。2、非税收入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用于单位或小集体费用开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财政、国库等部门通过调整预算收支科目、调整国库收支账表等方式把预算内收入调整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问: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答: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对已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对应缴收入款项隐瞒不缴的。2、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的。3、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财务账簿核算或登记,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会计报表反映的。(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违反规定对已征收应缴入国库的税收款项不入库,而设置过渡账户、其他存款账户予以存放,超过国家规定入库期限不入库造成税收滞留。2、税收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截留、侵占、挪用税收收入款项,设置账外账,列支单位或个人开支,用于列支奖金福利等小集体费用,甚至个人贪污、私分。3、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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