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在榕省属单位、中央驻榕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福建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一、为规范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行为,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按照闽政办〔2011〕32号文件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适用本办法。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合理确定。四、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应依据申购人面积控制标准相应评估测算出每套(间)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价格和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市场价格。(一)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应采用房地分估累加,考虑楼层朝向因素调整的评估方法。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所对应福州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中的楼面价修正计算,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有关规定计取。2、建筑物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新建类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结合房屋建筑物成新折旧计算,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费)、管理费、利息、税费和控制在3%以内的利润等八项因素,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家和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测算。3、建筑物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算。4.每套(间)的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趋于零的原则确定。(二)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应假定为在充分市场交易条件下,不考虑住房出售的交易特殊性和政策性等因素影响,按照估价时点,采用市场法评估其房地合一的市场价值。(三)配套附属间按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单价的50%计取。五、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估价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售住房价格进行评估,并签订评估业务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估价时点、估价目的、评估费用、价值类型等事项。(二)备案拟售住房的估价结果报告应报住房产权单位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位)备案。(三)核算根据拟售住房的估价结果,由产权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所购住房价格,其中在申购人面积控制标准(面积控制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及闽政管〔1996〕160号文规定执行)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评估的单价计算,超出的部分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市场单价计算。(四)核准产权单位填写《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并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国资部门备案表,报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核准。省直房改办定期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情况报送省物价局。六、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以产权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每套(间)建筑面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七、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时,估价范围包括建筑物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各套(间)内二次装修。估价时点为委托时点。土地用途为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国有划拨,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国有出让。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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