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妈劫女探母,逆情还是渎法

亲妈劫女探母,逆情还是渎法?导读:山东警方近日截获一起母亲劫持亲生女儿事件,罪责如何认定?刑罚如何判处?成为社会热议焦点。然而,当“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探望已经不仅仅是权利和义务,也变成了一种责任。如果静下心来思考,到底是法律太不近人情?还是社会患了病?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资深专家刘芳律师与您探讨情与法之间孰重孰轻。探望是一种义务还是一种责任?5月10日,山东乐昌警方截获一起劫持人质事件,然而双方的关系却让警方很意外,竟是母亲劫持亲生女儿。被挟持人是珠海某高中女生刘某,因父母离异从小由父亲抚养,高考临近怕耽误学习,便拒绝母亲回山东探望病危姥姥的要求。母亲李某便租用他人车辆,在耿某的帮助下,于9日下午18时许,在刘某学校门口将其强行掳上车,企图赶回山东老家,在京港澳高速收费站被警方截获。目前,涉案人员和车辆已经移交珠海警方。事情发生后,很多人目光的焦点都在这位母亲会如何被定罪量刑上,但是刘某拒绝探望病危姥姥的做法,就不该受到广泛关注吗?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其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说明,探望,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虽然小刘因父母离异归父亲抚养,与母亲分开居住,但是,她仍然是母亲的法定赡养人,当她成年后,负有对母亲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母亲。至于对外祖母是否有法定上的探望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抚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刘目前并不是外祖母的赡养人,即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人。也就是说,她没有探望外祖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因此认为小刘没有法定的探望义务就不去探望外婆是正当的、无可非议的,那是十分错误的!真正的亲情是发自内心的,并不是靠法律来强制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外孙女有义务探望外祖母,但是血浓于水,隔代人往往更亲,所以小刘应当去探望外婆。也许在小刘年少时外婆曾含辛茹苦地养育过她,她曾与外婆度过了美好的童年时光;也许小刘的外婆在即将告别人世之前非常渴望见到外孙女,所以小刘的母亲才不得已而出此下策,欲将小刘“挟持”到外婆的病榻前……所以我认为,探望不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常回家看看源于亲情说到这里,我的心猛然一震,想起了我的父亲在弥留之际是那样地想念他的外孙女的情景:十五年前,在北国冰城寒彻骨的冬季,我的父亲走完了他辛劳的一生。患了老年疾呆症的他,脑海里已经忘记了很多人和事,他不记得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出门后找不回自己家。然而他在弥留之际,却一直呼唤着已经离开他五年、人在他乡的外孙女的乳名。当他用尽了力气再也喊不出声音、即将闭上眼睛的那一刹那,我的女儿刚好从远方赶到病床前,这时父亲突然睁大眼睛,仰起头、抬起手,用已经无光的眼神看着他的外孙女,用手摸了摸她的脸,不一会儿,父亲满足地闭上了眼睛。这就是亲情!是一个行将离世的老人对人生的最后期盼,如果这个期盼落空,老人将无法瞑目。十五年过去了,但是,每每想到此情此景,我都会潸然泪下,甚至会失声痛哭。在生母挟持女儿回乡探望外婆的案例中,亲情的疏离和冷漠使我心痛,这背后的原因也耐人寻味。小刘因父母离异,面对着温暖家庭的解体,心理很容易失衡。根据我多年研究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总结出来的教训,我认为,有的父母离异后,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总是在孩子面前遣责对方,对孩子采取占有式的教育,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允许对方及对方亲友看望和关爱孩子,让孩子只对父母中的一方有感情,而对另一方疏远甚至仇视。小刘也许就是这样,她判归父亲抚养后,一直不去看望母亲和外婆。“冰冻三尽,非一日之寒”,由于长期的不来往,女儿才会对外婆的病危如此漠视,使得母亲产生怨气,在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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