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之浅谈

诉讼欺诈之浅谈摘要法律不是万能之法,也不是完美之规,总会冇些纽:漏。近年来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虚假诉讼,蒙骗司法机关,以合法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权益,这给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带來了极大地威胁,也使诉讼制度作为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不加以重视,任英发展,将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诉讼欺诈威胁防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1-02\诉讼欺诈的怎义及特征法学界关于诉讼欺诈的定义尚无统一的认识,通常认为诉讼欺诈乂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虚假诉讼等,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财产权益为目的,利用诉讼制度的漏洞,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或财产权益,破坏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诉讼欺诈实质是特定行为人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侵权行为。由于它披着合法的外衣,极具迷惑性通常难以识别,主要有以下四点特征:(壱)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诉讼欺诈不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实体权利;而且述破坏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止常工作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冃中的形象。(二)对象的非同一性诉讼欺诈行为的欺骗对象包含了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直接对象是法院,法院山于被行为人欺骗而陷于错误认识,并依职权以裁决的方式对被害人财物进行了错误处分。间接对象为被害人即财产所有人,被害人可能完全知道事情的原委根本没有陷入认识误区,但是迫于司法强制权而交付财物。(三)主观上是非法占有的故意诉讼欺诈的行为人明知自己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可能导致法院对被害人财产或财产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处分,但仍希望并不遗余力地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四)手段形式的合法性与实现日的的间接性诉讼欺诈的主要特征就是利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伪造证据表面上的合法性來掩盖实质上的虚假性,获得司法机关的确认,使司法机关作出有违实事的裁判,间接实现其非法H的。二、诉讼欺诈的成因(-)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不可否认,法律规定,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局限性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首先,法官依职权干预很少。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出于対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针对其请求的事项和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很少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其次,自认规则的弊端。由于自认规则免除了対方的举证责任,法官在实践当中很少对双方的调解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只能停留在法律真实上,绝对的客观真实只是美好的愿望,无法实现。这两者之间的距离正好给一些怀有不法目的的人所利用,从而侵害人其他人的权利。(―)立法存在缺陷,违法成本低廉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打击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各个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也无法有效呼应,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在民事领域中,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通常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执行,而强制措施只能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起不到制裁和惩罚的作用,这样的威慑力严重不足。在刑法中的“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伪证行为,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仅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当事人自己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并不构成此罪。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惩罚结果威慑力的不足使得不法当事人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愿意冒着法律风险,铤而走险。立法上的缺陷导致诉讼欺诈行为泛滥却无法得到很好的治理。(三)个体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的差界每个人对法律的认识都存在着差异,有的人因过失而陷入诉讼不利Z境地,而丧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的人善于钻法律空子干损人利己的事情,能够提起欺诈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势必掌握了一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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