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玉龙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杀人

张玉龙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玉龙,男,23岁,山西省左权县麻田镇坪树村人,原系河北省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煤气化厂工人。1994年3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玉龙在原籍与邻村女青年赵伟珍(死年19岁)恋爱,两人关系十分密切。赵伟珍曾几次在张家居住并与张玉龙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两人一旦暂时分离,则书信往来频繁。正如张玉龙所说:“我俩谁也离不开谁”。由于双方家庭对他们的婚事不予支持,两人曾外出私奔十余天。1992年11月19日,两人曾经相约自杀,买了两把刀子,各自给家人写了遗书,还专门到张玉龙爷爷的坟上烧了纸。后因自己用刀捅死自己难以下手,又被张玉龙的父亲发现劝阻,自杀未成。1992年11月底,张玉龙得知自己将要转为城市户口,便产生了抛弃赵伟珍的念头,但旧情难舍,思想很矛盾。按张的说法是:“和赵搞对象吧,以后两地生活不方便,是活受罪,但这个想法一直没好意思对赵说;不和赵搞对象吧,我俩多年的关系很好,又觉得舍不得,还听说我要不和赵搞对象了,赵就给我死哩。我想不如死了算了。”同年12月5日,张玉龙给赵伟珍写信,说二人的婚事家里人都不愿意,要赵拿上“苯巴比妥”药,到她姐家共同自杀。赵接到信后,便拿上信找到了张,问张吃药不吃,张说吃。赵伟珍将张写的信撕碎,问张“你不后悔”?张说“不后悔”。二人一同到了赵家,赵伟珍从自家药房(赵的父亲系个体行医的农村医生,有药房)取出“苯巴比妥”药三瓶计225片,又问张“吃不吃”,张说“吃”。接着张便向赵询问“苯巴比妥”的药性,赵说少吃了头疼,吃多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赵又问张在哪里死,张怕家中父母发现,便领赵来到其五叔张邦年(单身,不在家)家。张玉龙先服下25片药,赵说白水喝不下,二人又相随到了张的四叔张富年家拿了白糖返回张邦年家。这时张玉龙对赵伟珍说:“咱们不要喝了,我死了家没人管,以后咱各人走各人的算了。”赵听后得知张不想死,又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张说:“没想到你是这号人”,随即端起白糖水喝下198片“苯巴比妥”。张玉龙不加制止,却想赵死后自己可以找个有城市户口的人作妻子。在赵药性发作时,张怕别人发现抢救,对人谎称赵“喝醉酒了,感冒了”。当赵的姐姐等人来救赵时,张怕将赵救活极力阻拦,不让抢救。后张、赵都被送到河北省涉县第六机械厂医院抢救,张脱离了危险,赵于次日凌晨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赵伟珍系“苯巴比妥”中毒死亡。「审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中分院以被告人张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向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龙目无国法,道德败坏,为求新欢,竟采用诱骗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卑劣,后果极为严重,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8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玉龙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赵伟珍的死,是我俩共同服药自杀的结果。‘苯巴比妥’是她提供的,药是她自己吃下去的。我不但没有骗她、强制她吃药,相反我曾劝她不要吃药,她不听,将药吃下。判我死刑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龙与死者赵伟珍相约服“苯巴比妥”药自杀属实。但张玉龙服药后后悔了,这时张有义务阻止赵再服药而没阻止;赵服药后药性发作,张玉龙有义务抢救而不抢救;当赵的姐姐等人来救赵时,张予以阻拦不让抢救,张玉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张的上诉理由应予考虑。原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畸重,应予纠正。该院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6年6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张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玉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是严重还是较轻,都曾有过不同意见。现分述如下:一、张玉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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