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

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01-10作者:未知:法律快车分享到:0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为省内审判工作指导性意见,将继续在审判实践中修正、完善。一般规定第一条证据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八)电子数据证据。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身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被指控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承担的责任);(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出发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分等与判决有关的事实。第三条下列事实,无需证据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一)、(三)、(四)项,控辩双方确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却是充分,应当理解为包括以下要求:(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查清,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出发的事实和情节存在与否均已查明;(二)所有上述的基本事实、量刑情节均能得到证据的证明和印证;(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均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四)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查清并得到合理排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举证第五条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方需全面提供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并根据法庭要求提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有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基于委托或制定有义务提出所发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经刑事审判已经查清的除外。人民法院不负有举证责任。第六条对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已接受指定辩护律师的公诉案件,合议庭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证据展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参加证据展示活动。合议庭应当及时将庭前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通知控辩双方。在庭前展示证据之前,辩护人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有关的案件材料。证据展示由审判人员主持。检察机关拟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和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辩护人掌握的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均应当予以展示。人民法院在依法获取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应按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分别交由控辩双方予以展示。证据展示时,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证据展示参加人应介绍证据内容并说明证据、证据收集过程等事项,双方可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和证明作用等发表意见。证据展示的全部活动应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制作《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清单》。组织证据展示的审判人员、参与证据展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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