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一)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一)“内容提要”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出版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新闻自由的主体是法人。法律应当对言论区别不同类型给以相应的保护;对出版自由,法律既要保护,又要限制,但二者的界限尚有待明确;法律对新闻自由在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它与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与公众人物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不同的调整手段。“关键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主体/法律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各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注:据《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发表意见的自由”的国家有124个,占87.3%,发表意见的自由通常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专门规定了出版自由的国家有16个,占11.3%.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着:《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150页。)新闻自由则在许多国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言论自由做扩大解释时认为言论自由包括了新闻自由。学者们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差异已有较多论述1](P35-58),笔者在此只想重点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的问题做一些分析。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一)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言论自由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一般是指作为个人的公民,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每人均有以口头、书面及他种传播思想之方法自由表达思想之权利。”2](P2)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作为个体的公民,其言论表达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的言论自由一般包括说话、议论、争辩、演说、讲学等,这是自然人表达意见的特有方式(法人往往不具备这种表达能力),这种口头的言论又可以分为私下场合的言论(如说话、议论、争辩)和公开场所的言论(如辩论、演说、讲学)。有学者强调言论自由有口语化、公开化的特点,“是公民以口语的形式,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传播信息、教授知识而不受干涉、约束和惩罚的自主性状态。”1](P41)确实,“公开化”是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的主要区别,“口语化”则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著作自由、新闻自由区别开来,但笔者认为,“口语化”是言论自由主要的、而非全部的表达方式,言论自由还应包括书面的表达。书面表达的言论自由,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但不应当包括出版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包括我国)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并列,说明两者不是包容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书面的言论自由是公民个人以除出版形式以外的其它书面形式表达的自由,如发言稿、手抄本、传单、小册子、未发表的论文或诗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注:“手机短信是一种特定的书面语言。是以手机为载体的文字、符号、图形,因而是一种书面语言,而非口头语言。公民、法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经常通过行为、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等方式,通过手机短信,可以实现法律主体用书面语言表达内心意思的效果,因而手机短信的书写和传达是一种表意行为。”见《手机短信是一种特定的书面语言》,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3年7月21日第13版。)等。有学者认为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3](P197),笔者认为,著作在出版过程中和出版后,属于出版自由的一种,而在出版前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笔者赞同甑树青教授将言论自由的范围解释为“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传播信息、教授知识”的自由,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将言论自由列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学术界往往也予以认可,如认为言论自由只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4](P156),这种归类是值得商榷的。将言论自由的范围局限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显得过于偏狭。林来梵教授将公民的言论自由划归为“表现自由”,认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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