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微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微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摘要“零门槛”作为微商最大的竞争优势之一,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创造了无数“廂丝逆袭”的神话。然而,在被称为“微商元年”的2015却出现了大量微信“三无产品”、微商欺诈、微信传销等法律问题。对此,执法部门明显力不从心:一方面,我国缺乏“微商”市场准入的相关立法,微商难以被纳入现有的法律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漏洞又使新的法律问题不断产生。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理论依据、实践基础、政策支持三个角度分析,认为我国已具备“微商”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条件,并以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为契机,提出对构建“微商”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关键词微商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基金项目:2015年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关于'微商,市场准入问题法律规制的调查研究”(2015083)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陈均茹,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80-03一、“微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一)微商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含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微商”,顾名思义,应当指一类特殊的“商”。邹凌远在《当产品遇上社群与微商》一文中指出“微商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具体来说,微商是指企业或者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直接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一类商主体。2014年,微商以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异军突起,聚集了大量的财富。对于微商的竞争优势,学者们常称其“零门槛”。这里的“门槛”,即指经济法中的“市场准入”一词。“市场准入”译自英文“MarketAccess”,是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个通用术语。它主要是指“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个人、组织及业务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①。因此,微商的市场准入即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微商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换言之,微商的市场准入就是微商获得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个过程O而对它的法律规制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过程所进行的引导和规制。(-)我国微商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现状1•立法现状:立法与生俱来的滞后性使得其难以与时俱进。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交易起步较晚。与之对应的网络交易立法还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层次较低、监管部门多头、监管体系落后等诸多不足与缺陷。②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3月15日公布了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网络交易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该办法的调整对象仍局限于基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传统电商。仅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中涉及“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与本文所述微商交易相差甚远,这样就产生了立法上的空白。不过可喜的是,我国已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草案稿已经形成。我国微商立法空白的现状有望在近阶段被改变。2•学术研究现状:在国内,微商作为“新生物”,学者对其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研究还很欠缺。已有的研究大都是从市场营销、传播学原理以及行业发展等角度出发。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却寥寥可数,特别是从市场准入制度角度进行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而且这些研究多数又只是从表面对因微商缺乏准入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地罗列,很少有人从本质上去讨论“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比如朱玲玉与王玉全的《朋友圈背后的法律问题》、唐霞的《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这些研究都忽视了对微商市场准入问题的解决,缺乏对根源性问题的探索。在国外,社交网络对电商的价值还微乎其微。对于社交平台交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国外学术界自然也就鲜有人论及了。二、对微商市场准入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与传统电商相比,微商最大的特点就是脱离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少了第三方平台,微商在监管方面明显先天不足,加之几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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