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0〕31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5月17日十届区委第9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题词:行政事务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2日印发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石景山区CRD五大产业的发展,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文化创意、商务金融、高新技术等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石景山CRD发展目标的进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成立基金两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以续存方式按三年期逐年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达到2亿元。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对象必须是符合石景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主要通过参股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和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引导基金放大和引导作用。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石景山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评审规程如下:(一)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二)评审。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实施投资方案。(四)社会公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第十条引导基金按总股本(基金总规模)30%以下的比例出资。引导基金单笔出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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